【2017年9月1日新政策:國外出生兒童有關落戶流程及手續 】
【符合以下兩條的國外出生兒童無需到出入境管理局進行國籍認定,直接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】
1. 國外出生16周歲以下兒童并且持中國使(領)館為其簽發的有效中國護照入境的,其中國國籍已經確認。
2. 國外出生16周歲以下兒童并且持中國使(領)館為其簽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入境的,其中國國籍已經確認。
【派出所要求的其他材料,除翻譯件外其他材料需提供復印件】
持國外出生證明的新生兒呈報戶口
1. 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
2.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
3.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(結婚證不是中國的需經注冊國使館認證,回國后由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并加蓋翻譯公司印章,同時提供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翻譯公司印章);
4. 父母及新生兒入境使用的護照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》原件及復印件;
5. 經我國駐外使(領)館認證的《國外出生證明》(背面貼有認證標志)的原件及復印件;
6. 《國外出生證明》和簽證都需要翻譯公司翻譯(翻譯件格式與原件一致),并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及翻譯人印章;
7. 翻譯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翻譯公司印章;
8. 新生兒父母戶口在大連的(包括瓦房店,普蘭店,莊河,長??h),其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必須登記為已婚;
9. 新生兒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(新生兒父母民族不一致的需雙方到場填寫)
注明:國外的出生證明或者結婚證等沒有在國外使館認證的,回國后,可以在外國駐中國的使館反認證,同樣有效;